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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客屬總商會章程


 


全球客家人口逾1.2億,在世界經濟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已成為一支不可輕忽的力量。以客家文化作為核心將全球客家精英聯合組織起來,利用客家人分佈全球的特點,實現客家精英在經濟上的合縱連橫,必定會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於此,呼應時代潮流的需要,由全球數位資深客屬領袖擔任創會主席而發起的世界客屬總商會誕生了!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 『世界客屬總商會』(以下簡稱總商會或本會),英文名稱『THE WORLD HAKKA BUSINESS ASSOCIATION


第二條:主體

《世界客屬總商會有限公司》於200371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合法註冊,對外使用『世界客屬總商會』名義進行所有活動。


第三條:性質

本會是由全球客屬企業家自願參加組成的遵循非牟利原則的社會團體,是全世界客屬精英企業家共同創立的戰略俱樂部。


第四條目的

團結世界客商,胸懷經緯天下。為客屬企業謀發展搭建信息平台,使全球客屬會員都能利用這個平台發揮自身的優勢,緊密合作,增強企業的競爭力。讓全球客屬企業以及華僑、華人企業,形成一股強大的經濟力量,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世界經濟發展做貢獻。


第五條:宗旨

總商會力求務實創新,團結全球客商、華僑、華人,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以資訊互通、資源

共享、優勢互補、互助共贏促進會員企業發展。

 

第六條職責

一、舉辦客商大會,進行商貿交流,提供商機,促進發展。為會員企業提高知名度,樹立品牌。
二、組織會員到世界各国參觀考察經貿活動,為會員及企業尋找商機,提供直接投資合作發展機會。 

三、為會員提供法律、醫療、信息技術等各種咨詢服務,提供利益維權、人道救援等各方面的協助。
四、總商會的刊物及網站、微信公眾號、網絡平台及時向會員傳遞全球商情動態和商貿信息。

五、表彰對社會做出貢獻的企業及會員。

六、為會員企業舉辦培訓服務,提高技術及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分會

各國及地區分會的建立首先須向總商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商會審核並書面批准之後,在當地

政府申請註冊,並將已註冊之文件(含辦公地址、會員名冊)報總商會備案,與總商會保持通報

聯絡機制。通報的内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    需要總商會或其他分會參加的或者共同舉辦的商貿活動。

二、    需要在總商會各平臺發佈的企業宣傳資料和社會活動等。

三、    於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形式通報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分會會員人數的增減、通訊地址和聯絡方式的變更等。

四、    其他重大事項的及時通報。各分會經濟獨立,自主經營,自擔責任,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團體。各分會須嚴格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不得做出任何違反當地法律、法規的行為,違者責任一概由該分會全部承擔。


第八條:分會的任務

各國及地區分會的任務主要有:

一、    利用總會的國際大平臺,為當地國的經濟貢獻力量,提高分會在當地國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二、    為總會提供當地國的商貿項目、產品、礦產資源和基本建設項目信息,促進當地國與本會的合作,促進當地國參與國際經濟交流。通過開展經貿活動,帶動分會的發展。為分會創造利潤,使分會長期健康地不斷發展壯大。

三、    分會需把當地國的經濟發展經常性地向總會匯報,讓總會能更好地配合和了解分會的情況,幫助分會為當地國開展招商引資和貿易合作。


第九條:直屬機構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總商會將逐步在世界各國設立代表處、聯絡處等直屬機構,直屬機構按總商會章程運作。未經總商會總會長書面授權,各直屬機構不得代表總商會對外簽署任何協議或文件。


第一章  會 員


第十條:會員申請資格

凡熱愛客家文化事業和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客屬、華僑、華人、團體及企業 (具一定規模者)

同本會章程及宗旨,均可加入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類別

一、個人會員:個人向總商會提出申請,經常務會長會核准並繳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團體會員:團體向總商會提出申請,經常務會長會核准並繳納會費後方可成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可委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第十二條:會員權利

一、可被委任後擔任總商會的不同職位。

二、可通過總商會網站、微信公眾號、刊物等平臺及時掌握商貿合作機會,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國內外各項考察和經貿交流活動等。
三、可參與本會不定期舉辦的技術及企業管理培訓,享受本會提供的法律、醫療、信息技術等各種咨詢服務。
四、可在本會各平臺發佈其企業產品、招聘、公司宣傳介紹等各種信息。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總商會的章程和執行總商會的決議。

二、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維護總商會的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及時反映情況並提岀建議,促進總商會的持續發展。


第十四條會員紀律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當地法律、法規,行為舉止符合社會道德規範。
一、任何會員都不得利用總商會或總商會領導之名義參與經濟活動而牟取私利。違者後果自負,情節嚴重者開除會籍。
二、所有會員的一切經濟活動都屬個人行為,如違反法令法規或出現經濟糾紛,均由會員個人負責。視情節嚴重程度,本會常務會長會決定予以警告處分,甚至開除會籍。被除名者將在總商會各平臺公示。
三、總商會不參與任何會員的任何經濟活動(包括投資及分享股權等),任何會員不得以總商會名義私自簽署任何協議或文件。

四、不論自願退會或被開除會籍的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或退回已繳交之會費或獲得屬於本會的任何資產或基金。


第二章


第十五條:主席團

主席團是總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總商會之BVI註冊公司股東指派組成,其職權是:
一、審議和核准總商會章程及其修訂。

二、審核及確定總商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任免常務會長會及監事會的組成人選。
四、審議和核准常務會長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人事、活動以及財務監察報告。

五、審議和核准其他重大事宜。

六、主席團會議每五年(一届)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常務會長會

常務會長會是總商會的常設事務機構,由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決議和通過籌備召開常務會長會會議,負責常務會長會換屆事宜。

二、決議和通過籌備召開全體會長大會,聯合各國及地區分會的成員,總結、回顧總商會上一年度的主要工作和成績,討論、商議未來的發展規劃和安排。
三、審核及推薦榮譽、顧問等職銜人選。

四、制定總商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五、制定總商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方案。

六、制定總商會的會務管理制度。

七、負責會員的管理及職缺的填補,負責副總會長的任免。

八、組織會員到各國與企業界、工商界進行商貿交流與合作。

九、組織會員參觀考察項目,為總商會不斷建立新的合作伙伴。

十、代表總商會出席重要的經貿會議及社會活動。

十一、按實際需要籌組各工作委員會。

十二、發展新會員,為總商會增添新力軍。

十三、常務會長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提前十日書面通知。遇有緊急情況時,常務會長會可酌情即時召開或以文件傳閱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領導成員

一、總商會領導成員包括:總會長、常務副總會長。
二、各國分會會長為各國分會的領導,同時自動成為總商會副總會長。


第十八條:總會長

總會長由主席團主席擔任,為總商會對外唯一代表人。


第十九條:總會長職責:

一、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總商會簽訂與其他組織合作的意向、協議及合同等。

二、秘書處人員的任免。
三、召集、主持常務會長會,檢視常務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總會長每年向主席團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另委託一名常務副總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常務副總會長
會員經總會長推薦,常務會長會審核通過報主席團任命後,可擔任常務副總會長,其職責是參與總商會的運作管理,出任總商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專職各專業委員會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專業委員會 總商會按實際需要可設立各專業委員會。


二十二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主席團任免,負責總商會日常運作規範管理、會務拓展活動、財務等監察事宜。監事會由總監事長、副總監事長二人組成。


第二十三條任期

總會長、總監事長、常務副總會長、副總監事長、副總會長等任期皆為五年(一屆),連聘連任。上述人員若喪失會員資格,或因故辭職,經常務會長會決議通過,報主席團核准,將撤免其一切職務。


第二十四條:其他名銜
本會的成立由創會主席數人倡議並得到相關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的大力支持,本會同時邀請全球深孚眾望的客屬領袖擔任榮譽主席、名譽主席等名銜,由常務副總會長或副總會長推薦報常務會長會核准而任命。常務會長會依會務發展的需要邀請有專長或傑出人士擔任本會高級顧問或顧問,協助本會會務拓展,由常務副總會長或副總會長推薦報常務會長會核准而任命。獲得榮譽、顧問等名銜者可參加本會組織的一切社會活動,但不參與本會的具體運作。


第二十五條:秘書處

秘書處是總商會的具體辦事機構,下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人,幹事若干人。職責如下:服務常務會長會,承擔總商會的日常性工作、會員聯繫及管理、商貿合作、培訓計劃及安排、檔案管理等,並負責商會網站、微信公眾號等資訊的日常管理、信息更新等。


第三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六條:經費來源

一、捐贈費
二、職務贊助費
三、會員會費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孶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會計年度

總商會會計年度以公曆為準,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于2021年 11月 18 日經主席團會議修訂並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若本章程的條款與香港法律、法規不一致時,以香港的法律、法規爲準。但除衝突條款外,剩餘條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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